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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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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哺乳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期滿,⼥職⼯在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哺乳期結束時終⽌。⽤⼈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繼續履⾏。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