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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要將房屋賣掉,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嗎,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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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要將房屋賣掉,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嗎,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張
出租人要將房屋賣掉,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嗎,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張
可以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購買權,若屬於以下幾種情形,則不可以主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是出租人的近親屬;
三、出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出租人已經與善意第三人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