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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 勞動者合同到期工作單位不給再續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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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合同到期工作單位不給再續簽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者合同到期工作單位不給再續簽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者合同到期工作單位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我國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