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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公司沒有特殊的協助義務,在續簽中只考慮公司同意不同意即可。同意就續簽書面合同。
以上是勞動合同提前續簽的相關信息,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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