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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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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怎麼處理?

房子產生的糾紛中,主要是關於買賣關係以及租賃關係之間的關係。在租賃期間,房子如果被賣了,承租人應該怎麼辦呢?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承租人是否有權繼續租賃呢?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怎麼處理?

(一)買賣合同有效。買賣合同是出租人與第三人就房屋所有權簽訂的合同,只要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有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解答,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權繼續居住。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此即買賣不破租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又稱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指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新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包括:

(1)租賃合同有效;

(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動。

它的效力使買受人所取得的對於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係被破除而終止,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承租人對於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賃期間,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因此,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解釋,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的處理規則。買賣不破租賃能夠保持租賃關係的穩定,使得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以放心大膽地持續利用租賃物,從而發揮租賃物的最大功能和效用。同時,承租人在遇到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應保持冷靜,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您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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