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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買房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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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貸款買房,除了需要提供離婚證明,其他資料和未離婚時是一樣的。辦理購房借款需要提供以下幾種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本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2、借款人的經濟收入證明或者叫做還款能力證明;
3、借款人申請貸款的用途證明,包括合法的購(建、大修)房合同、協議或(和)其他贊同文件;
4、抵押物或質押權力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贊同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借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價報告書;
5、保證人贊同作為擔保的書面證明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借款人用於購買(締造、大修)住宅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文件;
7、住宅借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8、不同借款用處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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