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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兒子媳婦的名字 離婚歸屬於誰? - 新婚姻法 房子是爸媽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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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子是爸媽買的,寫的兒子媳婦的名字,離婚歸屬於誰?
律師解析:夫妻兩個人婚內購買了一套房子,老婆的父母為這個房子出資,那麼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子應該如何分割。
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在於認定父母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如果是贈與是對單方的贈與還是雙方的贈與。
一、認定為借貸如果在購房過程中,女方父母向女方、男方或者直接向開發商轉款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並且男方或女方曾經向父母表示該購房款系對雙方的借款,未來雙方在一定的時間內會償還給父母。
那麼此時因為已經有了轉賬記錄,並且也有了借貸的合意,而且這個借款他的目的是用於購房,即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該購房款系父母對雙方的借款,雙方對該款項具有償還的義務。
就房子而言,因為雙方已經將父母的轉款認定為借款,那麼雙方對於該房屋應當是按份共有,如果離婚時雙方均沒有過錯,那麼法院很可能平均分割這個房子。
二、認定為贈與我在購房的過程中,父母明確表示雙方未來不用償還,或者表明這個款項就是贈與,那麼此時需要考慮這個贈與是對單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
(一)對單方的贈與如果父母轉賬時明確這個錢是對老婆的個人贈與,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或者辦理了贈與公證,那麼該錢款應當系老婆個人財產。
當時購房時該錢款對應的房屋份額也應當歸老婆個人所有。
(二)對雙方的贈與如果父母轉賬時沒有明確這個錢是對個人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該錢款系對雙方的贈與還是對單方的贈與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現實之中可能因為房屋登記,而影響法官對當時轉賬的性質系單方贈與還是雙方贈與的定性,但目前實踐中越來越傾向於將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如果法院認定該購房款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法院很可能依法平均分割這套房屋。
不過有的地區法院,會基於公平的原則而對父母出資方的子女也就是對出資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