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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誤或其他過失行為損壞,或遺失用人單位的財物,理應照價賠償。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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