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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跟工傷鑑定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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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傷殘鑑定跟工傷鑑定一樣嗎?

傷殘鑑定跟工傷鑑定一樣嗎?

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而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在一定程度上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存在一些重合之處,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要看實際造成傷殘的原因具體確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二、工傷鑑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在日常的生活中,對於工傷鑑定的程序來説,此時勞動者在申請工傷鑑定的時候,是一定要按照法定的工傷鑑定的流程,在申請工傷鑑定的期限內,向有關受理工傷鑑定的鑑定部門提出申請的,此時只有在經過工傷鑑定之後,才可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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