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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需要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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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療機構須提交相關病歷資料的原件,因此,病歷資料原件需要鑑定。但是,如不能提供病歷資料的原件,就難以啟動鑑定程序,司法鑑定也同樣如此。

病歷資料需要鑑定嗎

因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個醫療診治過程的真實情況,如病歷內容是否被塗改的,而對此複印件是難以真實反映出來的。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於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的複印件,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對其均予以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所以如果出現某種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醫療機構只能提供病歷資料複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於病歷資料複印件不認可,由於鑑定缺乏真實可靠的鑑定材料(病歷資料),鑑定工作無法進行,由此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只能由承擔保管病歷資料職責的醫療機構承擔。

所以,病歷資料的複印件啟動鑑定程序,只有確實不存在影響鑑定過程及結果的因素存在且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但對此《條例》並未有明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這就可能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需提交病歷資料原件的規定存在某種衝突,也可能給實際鑑定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障礙。

關於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醫療事故鑑定項目以及鑑定的內容,鑑定主要還是需要依據患者的傷殘情況進行,同時需要對相關的病例資料以及病歷材料進行鑑定。對於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你還需要了解醫療事故等級確定標準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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