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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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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一、撤銷權的成立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