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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轉包到底有啥區別? - 一號文件鼓勵農村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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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土地流轉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中央一號文件也鼓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盤活農村宅基地和閒置農房。中央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給力,地方招商引資促發展,農村土地流轉的潮流越發迅猛,土地流轉的形式越發多樣。但是在地方開發,土地面臨國家徵收時,因為土地流轉導致土地徵收補償款的糾紛越來越多。

一號文件鼓勵農村土地流轉,土地轉讓、轉包到底有啥區別?

很多村民簽訂了合同,結果一不小心喪失了承包經營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講講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有啥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也就是説,土地流轉的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這其中,轉讓,轉包是農民朋友經常混淆的。

這兩種流轉方式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農户之間;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轉讓:是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户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

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即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的對象應當限制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村民之間因為親屬關係,土地流轉雙方常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於是代管理土地一方容易出現以是“轉讓”,不是“代管”為由不同意退出接手經營的土地。

很多時候,村委也把這個土地給了管理一方,辦了土地證。“轉讓”、還是“代管”,因無書面合同、雙方各持一詞。口頭合同又無任何法律證據證明,最後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小心土地流轉合同陷阱

現在很多大規模流轉土地,其實是部分開發商熱衷於在城鎮周邊流轉土地,土地流轉的用途不是來種地,而是搞商業開發。

也有地方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對於流轉出來的土地具體進行的開發項目沒有明確的監管和審批,導致最後項目破產,農民土地流轉費拿不到,土地也被破壞。因此,一定要了解情況土地流轉的情況,簽訂合同注意是否存在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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