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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進行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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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進行登記嗎?

出讓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進行登記嗎?

需要的,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變更登記流程包括哪些?

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説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是必須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除了進行出讓的方式之外,變更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的方式還有轉讓和出租,改變土地使用權人之後,土地税的税費就應當由變更後的行為人繳納,但是在租賃合同中,雙方是可以另行約定納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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