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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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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權是我們作為公民可以享有的權利,我國在土地上實行的是國有制,包括城市的土地是屬於國有土地,農村以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為兩種土地的類型不同,所以在制度上也存在差異。那麼關於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土地的使用權,因為是我們作為使用權人是使用權的所有權人,所以可以對使用權進行轉讓,處分,這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內容,依法享有物品或者權利所有權的所有權人,可以對其享有的東西進行處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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