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什麼叫國有出讓土地?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國有土地出讓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佈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招標人應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交易機構。
2.屬於下列情況的土地交易,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1)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的;
(2)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可能僅少數單位或個人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3.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交易的,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招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4.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佈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開標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5.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周邊土地市場價5%收取。
招標公告中告知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標書方為有效。
6.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填寫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2)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6)履約保證金到達招標人指定賬户的證明材料;
(7)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7.發出招標文件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並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
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得撤回,並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8.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開標會議,召集全體投標人蔘加,並公佈評標、定標的原則的方法以及標底。土地交易機構指派人員,擔任開標會祕書工作。
9.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的評標組負責。評標組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並推選一名評標組組長。評標組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成員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人員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在開標人確定前保密。
10.專家庫人員應根據擬評標項目情況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對投標人提出要求需要評標組成員迴避的,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進行審查,並報國土資源局領導確定。評標組成員一經確定,必須參加開標和評標。
11.土地交易的招標開標、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1)點算標書;
(2)開啟標書;
(3)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佈為無效標書;
(4)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5)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6)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託人印鑑的;
(3)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標標書條件的。
無效標書應當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並宣佈。
13.開標會後,招標人應當於10日內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告知未中標人。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土地權權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約定時間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1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因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通知書》無效。招標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5.投標人未中標或在開標會前聲明放棄投標的,招標人應當於定標後5日內退還投標人預交的保證金(不計利息)。投標人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標人在開標後撤標的,或中標後拒絕簽訂合同的,或失去履約能力與條件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其保證金。
16.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活動,並告知投標人。
對於土地出讓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土地類型因為其規定的標準是不同的,所以還需要交納規定的税費後才可以辦理土地的出讓,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