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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權處分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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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規定:

房屋買賣無權處分的具體表現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實踐中房屋買賣存在多種形式,有自己親自出售、有委託他人代售、有無權的人私自出售、有共同共有產權人表見代理出售等,出售的方式雖然很多,但後果卻各不相同。

本文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來談談房屋的無權處分的具體表現。

一、權利人基於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更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未辦理宣示登記,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登記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處分房屋的。

二、因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致使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原所有權消滅,產生了新的登記權利,登記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處分房屋的。

三、夫妻共同共有或其他法定共有房屋僅登記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記人未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處分房屋的。

四、出賣人轉讓房屋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其後買賣合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尚未辦理所有權恢復登記,登記人(買受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處分房屋的。

五、未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其他出賣人私自作假授權或者手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事後私自出賣人也未取得原所有權人的追認、授權或者獲得原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