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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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