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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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