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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調整崗位,並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協商,則沒有書面通知也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且無書面通知,則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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