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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對於被依據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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