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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不能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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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不能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約定雙方的職責與權益,那麼在約定勞動合同時,哪些內容不能約定進勞動合同呢?本文就將勞動合同裏不能有的內容作如下説明,希望能顧幫到正在這方面困惑的人。現將整理作如下説明: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

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一、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二、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十分重要,但是不能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合同,希望小編梳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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