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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5年轉長期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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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5年轉長期合同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5年轉長期合同是否可以

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再次續簽時,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因此勞動合同5年轉長期無固定期限合同工是不滿足條件的,至少十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順延的條件是什麼?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基層工會負責人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負責人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4、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現在基本比較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會根據法律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都會約定服務的期限,一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有十年的時間,就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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