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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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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是否需要賠償

很多公司為了能夠儘快的使新員工融入公司,使員工的各項技能更加專業化,能夠符合公司的需求,在前期會對新員工進行培訓,這一點相信大家都知道。可能公司在前期培訓期間是需要交一定的培訓費的,如果培訓期還沒有過,員工就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能也會存在部分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是否需要賠償?

一、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是否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是否在服務期間只要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支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解決勞動合同,那麼要主動承擔違約金。但是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服務期約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國家規定如果在培訓區內,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費用的話,雖然可能在此期間並沒有簽訂培訓協議,但是如果勞動者違反當初的約定的話,也應該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不過違約金的數額國家卻是有所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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