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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敬競業協議有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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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敬競業協議有限嗎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敬競業協議有限嗎

無效,沒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賠償金,以及默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競業條款也就失效了。

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競業限制可以籤,只是公司是要支付補償金的,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協議。補償金的標準各城市有自己的規定。

協議本身不符合法律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就有效力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祕密。

競業禁止的適用範圍:

“競業禁止”合同只能適用於居於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祕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適用面太廣,將使得企業所有員工或絕大多數員工不能從事自己的專業或發揮自己的特長,這無疑是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濫用,會導致勞動者擇業權的喪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場經濟下應有的人才競爭。

按涉密狀況來分類,“競業禁止”規則適用於:

1、高級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這類人員是關鍵技術和核心祕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競爭對手特別注意;

2、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因工作需要,這些人員掌握着經營祕密;

3、財會人員。企業的財務狀況中包含有大量的商業祕密;

4、高級文祕。祕書職責包括會議記錄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轉發,其接觸商業祕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對於當事人來説,競業協議對於我們的職業操守是較為有效的約束形式,所以有關的企業都會進行一定的協議簽訂,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有的人忽略其中的規定,沒有簽訂,那麼對於具體的賠償金就會不復存在,所以在從事某項工作時自己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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