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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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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延長試用期期限的,一般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二、試用期內不合格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如果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後,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往往會約定一個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公司和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確定後不可以延長。在試用期內,也需要按時支付工資報酬。如公司能證實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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