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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應對買房協議裡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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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應對買房協議裡的“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律師提醒:個別商家利用資訊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黴,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要避免“霸王”合同,主要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合同雙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確立了“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是避免“霸王”合同發生的第一步;

第二,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理性購房;

第三,購房者一定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購房法律知識,一定要先看合同條款,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要據理力爭。

第四,如果購房者對購房知識欠缺,可以參考相關的購房指南,或請專業人士、房地產律師陪同選房購房。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範和制約。

至於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佈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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