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律師解答>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北京房產律師——購房後因房價上漲對方不願配合過戶怎麼辦

北京房產律師——購房後因房價上漲對方不願配合過戶怎麼辦

普法知識館 人氣:3.14W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購房後因房價上漲對方不願配合過戶怎麼辦

原告趙先生訴稱:原告與被告於2015年7月簽訂《買賣房屋合同》及補充協議,原告購買登記在被告張女士名下的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一套,價款1239999元。根據約定,原告已支付購房款1039999元,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後30日內,雙方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產權過戶當日支付第三筆購房款20萬元。房屋購買後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被告未辦理過戶。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令雙方繼續履行《買賣房屋合同》及補充協議,被告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將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

 

被告辯稱

被告張女士辯稱:我與胡先生已經於2011年離婚,雖然房屋登記在我名下,但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涉案的北京市順義區一號已歸屬胡先生。2015年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時是配合胡先生,只要胡先生同意,我可以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其他答辯意見與胡先生一致。

被告胡先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間,我方還沒有收到房本。而且雙方在約定買賣時我方可以收回房屋,僅需要我方給予裝修賠償,發票為準,我方現在要求收回該房屋。涉案房屋為回遷安置房,具有保障性質,現在被告無房居住,而且回遷房在5年內不能上市,雙方合同應當無效。

即使法院認定有效,那麼雙方約定的購房價格也遠低於市場價,原告壓了被告房款20萬元長達6年。房屋現價已經達到原告實際給付房款的三倍,符合形式變更原則,雙方購房價款應予調整。對方應當補購房差價80萬元。

 

法院查明

張女士、胡先生原系夫妻關係,二人均為北京市順義區C村村民,後C村拆遷,2010年,張女士、胡先生經拆遷安置取得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樓房一套。

2011年6月8日,張女士、胡先生經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其中財產處理部分約定婚後共同財產部分涉及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樓房歸胡先生所有。

2015年7月15日,張女士、胡先生與趙先生達成《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張女士、胡先生將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的房屋出售給趙先生,房屋總價款為1239999元,其中2015年7月16日支付定金5萬元,剩餘房款分期支付,第一期於2015年7月24日前支付25萬元,第二期於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739999元,第三期於雙方產權過戶當日支付20萬元。

2015年8月3日,張女士、胡先生共同向趙先生出具收據一張,載明收到趙先生支付的前期購房款1039999元。

經原告方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北京市順義區一號已於2021年9月9日取得房屋產權證。

 

裁判結果

一、原告趙先生與被告張女士、胡先生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二、駁回原告趙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張女士、胡先生與趙先生達成《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原告趙先生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法院應予支援。

原告要求二被告將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趙先生名下,因屬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內容,法院不再重複確認。二被告辯稱意見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採納。

TAG標籤:#購房 #北京房產 #律師 #過戶 #房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