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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試用期的工資的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三個“不得低於”:(1)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3)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期間工資標準若低於上述三個標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或仲裁、訴訟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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