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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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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專案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儲存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專案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儲存、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四種情況下可支取保證金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後可以支取保證金: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專案的竣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凡無拖欠的,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三、及時補繳建設專案要停工

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勞動部門將責令責任單位在30日內等額補繳已啟動支付的保證金。逾期未補繳的,建設工程專案部門對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專案不予驗收。同時,建設工程專案審批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任單位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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