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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能否存在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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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能否存在舉證責任
律師解答:存在。律師解析:存在。
確認勞動關係的爭議中存在舉證責任,一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以下憑證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勞動關係:
1.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