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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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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確定嗎?
律師解析: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有其法定性,只能在法定性裡面進行約定
首先,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其次,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