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很多企業都是在新入職員工過了試用期才會給購買社保,企業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因為未過試用期的新員工隨時有因不適合工作要求離職或被辭退的可能性,但是未購買社保期間,新員工如果發生了工傷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們來看一下新員工入職2天工傷怎麼賠償的問題。
一、新員工入職2天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哪些費用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於新員工入職2天工傷怎麼賠償,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知,新員工入職如果還未辦理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的,應該由用人單位賠償。當然,如果發生工傷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但是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早已納入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因此建議企業都能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這樣也能減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