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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權稅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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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稅收規定 ,依據銷售不動產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土地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1%,按照轉讓價格與購置價格繳納5%營業稅,按照產權證書上金額繳納0.5%印花稅,按照成交價格繳納3%-5%的契稅。

我國土地使用權稅收規定是什麼?

一、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二、根據財稅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五條(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四、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五、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規定扣除專案: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3、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檔案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徵免稅問題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由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5、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但是,契稅是由被投資人繳納的。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稅收規定,應當同時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是按照增值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是政府管理機構登記註冊不動產所立的書據,按照簽訂合同的雙方各按照5%0繳納,契稅是由被投資一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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