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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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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有哪些

(1)國家機關用地。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和檢察機關用地的總稱。

(2)軍事用地。是指軍事機關和軍用設施用地的總稱。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給水、排水、汙水處理、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涵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保安、路燈路標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幼兒園、防疫站、影劇院等設施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是指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專案用地,鐵路、港口碼頭、機場、交通樞紐等交通專案用地,水庫、水壩、農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專案用地。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確需必要”時,才能採取劃撥的方式提供。但確需必要具體如何把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對該條規定的建設用地,確屬國家投資或者雖非國家投資,但用於非經營性目的,可以認定為“確需必要”,應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於不屬於國家投資而又用於經營性或營利性目的的,就不屬於“確需必要”的情形,而應採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二、劃撥土地的主要特徵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專案。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簡單來說,只要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有營利目的在其中的都是不可以劃撥取得的。因為劃撥土地有一個最顯著的特徵,就是這些土地的用途都是帶有公益性質的,使用土地所新修的這些專案不帶有任何的盈利性質。所以對於我們普通民眾來說,除非將來發展的專案是受國家重點扶持的,否則使用土地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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