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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忇議上寫財產還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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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忇議上寫財產還能要回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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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怎麼做

以下是行政複議怎麼做的解答,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爲。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爲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