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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後悔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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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書中約定把自己的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給對方後悔是不能要回的,否則,書面協議的法律效力將無從談起,那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任何意義了。
因此,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爲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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