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用教師合同
在簽訂學校聘用教師合同時,要注意以下方面:教師與學校通常籤兩個合同:1)用工合同; 2)崗位合同
用工合同;—— 分爲短期( 3—5年)、中期合同(10年),合同期滿經綜合考評合格再續簽(報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崗位合同:—— 學年度(每學年度初根據分配承擔的學科)教學崗位合同。
各合同主要內容“遵守職責、履行任務、教育交任務、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以及“違約”事項 ”等。
合同是格式“定式”,雙方的“權益”均有體現。如果合同中未體現“事項”可補充“其他約定”(教師本人如有“個人意願”,應必需得到校方的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