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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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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修訂前,公安機關決定強制醫療的程序不透明,連聽證都無需舉行。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由於強制醫療的適用直接關係到行爲人的人身自由和判斷行爲人是否符合284條規定的三個要件非常複雜,所以由合議庭的審判組織形式更有利於案件質量的保證。
爲了確定被申請人是否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應該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法庭審理應該查明:
(1)是否發生過刑法所禁止的行爲,行爲的時間、地點、方法和其他情況,是否屬於暴力行爲,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
(2)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該行爲;
(3)被申請人過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實施該行爲時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質,是否處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
(4)被申請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繼續危害社會;
(5)是否應該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和應該適用何種強制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