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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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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爲人如果同時滿足一下三個條件,無論家屬是否能夠或同意履行監護職責,都應入院接受強制醫療。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爲。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侷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爲人實施暴力行爲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啓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覈實時,法院可以啓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啓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爲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爲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爲的可能性。對於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主觀狀態和客觀表現兩個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斷。首先,精神狀況作爲影響主觀狀態認定的主要因素,應由精神病鑑定過程中附加作出相應評估。其次,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和造成的危害結果可以被視爲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最後,應由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基礎上,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作出判斷和認定。

強制醫療程序是爲了保護社會的安全還有公民的安全設立的程序,對於一些對社會安全或者公民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設置的強制程序,同時也是對精神病人自己的人生安全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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