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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轉入了住宅和宅基地,不能再次在本村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爲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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