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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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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一、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因爲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合同的定金條款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當事人應當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合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定金條款屬於合同的一部分,也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爲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爲被稱爲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爲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此時,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由於不可抗力,導致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時,需要解除買賣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前,一方存在明示毀約的情況,也可以解除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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