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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預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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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當事人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的前後,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定金與預付款究竟有什麼區別呢?此外,在實踐中,當遇到二手房購房定金糾紛時我們應該怎麼解決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解讀。

定金與預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一、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其擔保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由於它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違約定金來說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適用定金應針對根本違約的情況。如果一方只有輕微違約就適用定金罰則,比如遲延幾天交貨,則有悖於公平和誠信原則。

定金與預付款區別如下:

1、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是爲保障債的履行而設定的;預付款是當事人將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其交付是債的履行行爲,具有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資助作用。

2、定金的數額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而預付款的數額,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於合同標的額沒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罰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具有對違約的制裁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不能作爲制裁性質的給付,如沒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而對於預付款應當退還給支付該款項的當事人。

二、二手房購房定金糾紛怎麼解決

二手房購房定金糾紛發生後,作爲購房者來說,可能會尋求調解或者訴諸法院請求解決。然而,我們應該如何去預防和防範這類糾紛呢?爲了不至於產生對購房者不利的後果,下面有幾個在實踐中經常用到的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1、購房者將交給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錢約定爲預付款,比如“買方繳納賣方(或中介公司)1萬元,屬於預付款,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簽訂協議,此款全部退還買方” 。按照法律規定,預付款與定金的法律性質不同,無論什麼原因,只要合同沒有籤成,預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則不同,如果一方單方悔約,不想買房了,則定金不退。有時並非買方不想買房了,而是沒有證據證明;

2、買賣雙方不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或委託代理協議,而是直接簽訂買方、賣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協議,因爲交納定金並不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經程序;

3、如果交定金,控制在一千元以下,這樣做一是表明誠意,二是一旦有糾紛,定金退不回來這樣損失會小;

4、如果交了定金,寫明一定時間之內(比如30天),買賣雙方或者買賣雙方與中介方沒有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定金交給誰誰退還;

5、簽訂定金協議前一定據理力爭,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寫入協議或合同;

6、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最好籤訂認購協議。因爲相對於定金協議來說,二手房的認購協議比較好改,只要購房人堅持基本都能成功。因爲中介公司有幾千元利潤也想賺,不想讓這筆錢跑掉,因此會在協議的內容上讓步。購房人正可以抓住中介公司想賺錢的弱點,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協議。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在交易中,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一。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您不知道該想對方要求多少賠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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