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人查封房產多長時間
抵押權人是有優先受償權的,所以抵押權人一般不需要向法院申請查封財產。如果申請查封的,房屋查封的期限是2年,查封到期後可以申請續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法院查封和解封房產的程序是什麼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