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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和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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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交付和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是一樣的嗎?

簡易交付和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是一樣的嗎?

本質上是一樣的。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爲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爲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二、二者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簡易交付和先佔有再簽訂買賣合同,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爲已經交付。

三、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在動產的交付方式中,現實交付是最普遍的交付行爲,因爲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發生的情況則比較的少見,而先佔有後訂立交易合同一般都發生在較大件的動產上,一般存在這種情況就是出賣人允許買受人進行試用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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