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過程的兩個階段是什麼?
合同的訂立,從法律上可分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三)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四)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五)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六)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七)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八)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訂立可以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形式則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
根據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訂立的階段是要約和承諾;合同簽訂的形式包括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及電子形式等簽訂合同的形式。合同訂立了之後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遵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