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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對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本條賦予贈與人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撤銷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權的原因是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行爲。在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的情況下,也允許贈與人因一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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