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職場>合同事務>合同違約>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

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

普法知識館 人氣:3.89K
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
保證金,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定金、押金、擔保金,在生活中小到幾千塊的租房問題,大到上千萬的工程承包合同,都會遇到被要求提供保證金作爲擔保的情況。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9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8條、117條的規定,如果想要退回保證金,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行:
第一種是,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第二種是,因不可歸咎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
第三種是,合同無效;
因此,律師建議,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是否有效,保證金的金額、退回保證金的時間、條件的約定,儘量朝着對自己有利的時間點、條件去約定。在主張退還保證金時,必須首先要考慮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其次是考慮自己是否已經履行了保證金所擔保的義務或者是否因爲不可歸咎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才行,不然保證金是收不回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