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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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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主要是:
1、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2、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3、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經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爲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