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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因此,向女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並享受生育津貼。享受該待遇時,應交驗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社保卡、勞動合同、住院病歷、社保卡及繳費明細、收據及明細、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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