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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由企業在發放給職工前進行代扣代繳,然後統一到當地地稅局申報繳納的。所謂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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